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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其喪葬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捐贈眼角膜者,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二、捐贈前款以外之器官或捐贈多重器官者,補助新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