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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使用聯合門診名稱者,得繼續使用,至歇業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