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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如下:
一、醫療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
三、精神復健機構。
四、衛生財團法人。
五、藥局。
前項各款機構或法人申請獎勵時,公立機構,以其代表人為申請人;私立機構,以負責醫事人員為申請人;法人或其他團體附設機構,以該法人或團體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