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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措施,其項目如下:
一、緊急、重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服務人力之改善。
二、緊急、重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相關醫療設備、設施之增購或更新。
三、婦產科、兒科醫療資源及品質之改善。
四、弱勢族群及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照護服務之改善。
五、醫療機構品質及效率之提升。
六、重要慢性疾病防治醫療品質之提升。
七、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之發展。
八、藥事照護服務之發展及用藥品質之提升。
九、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醫療發展基金相關規定許可在案之獎勵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及醫療資源分布狀況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