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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選任董事,得視醫療財團法人屬性,就下列人員中,邀請適當人選,組成董事遴選小組,提供諮詢意見及協助評選董事候選人: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
二、該醫療財團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及社政主管機關代表。
三、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財務、醫務管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四、醫療財團法人原始主要捐助人。
前項董事遴選小組之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