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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訓練醫院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認定者,一年內不受理其認定之申請。
訓練醫院認定經撤銷或廢止者,其已開設之訓練課程應立即停辦,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轉銜訓練計畫;轉銜訓練計畫經核定者,始得安排參加訓練計畫者接受轉銜訓練。
前項轉銜訓練計畫未提報、未經核定即執行,或未落實執行,致參加訓練之護理師權益受損者,自撤銷或廢止訓練醫院認定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其認定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