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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訓練醫院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實施訓練前擬具訓練計畫,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
二、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名單登錄造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三、定期召開專科護理師專責培育單位會議。
四、定期檢討及評值教學計畫與訓練成果。
五、其他專科護理師培育相關事項。
前項第二款登錄之內容,包括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理師證書字號、專科護理師訓練科別、訓練起迄時間及工作年資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