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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 6 條
第三條所定專師訓練,其課程(以下稱訓練課程)包括學科訓練及臨床訓
練,二者合計訓練期間,至少六個月,至多十二個月。課程內容及時數規
定如附表一。
訓練醫院得視護理師之實際狀況,於其訓練課程完成後,予以補充臨床訓
練(以下稱補充訓練);補充訓練應於訓練課程完成日起十八個月內為之
。補充訓練之應遵行事項,規定如附表二。
第一項訓練課程及前項補充訓練之期間,其期間稱訓練期間。
圖表附件:
附表一:訓練課程.PDF
附表二:補充訓練應遵行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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