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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訓練醫院應設專科護理師之專責培育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一、專科護理師訓練計畫、執行及成效之定期檢討。
二、訓練課程與師資之安排、執行及檢討。
三、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其指導、輔導及管理之規劃。
四、訓練品質之維護及監測。
五、預立醫療流程訂定之參與。
六、訓練期間勞動權益之規劃及檢討。
前項專責培育單位成員,由護理及醫療部門主管組成,並由副院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護理及醫療部門主管分任副召集人。
專責培育單位,得與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四條所定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合併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