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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教學醫院得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訓練醫院;經認定者,發給訓練醫院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四年。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訓練醫院名單、有效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主管機關得不定期至訓練醫院檢查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