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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 4 條
前條專師訓練,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第六條所定之專師訓練課程。
二、就讀國內大專校院研究所之專師學位學程(以下稱專師學位學程),
且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訓練醫院(以下稱訓練醫院)完成臨床
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符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於美國、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歐盟等與我國專師制度相當
之國家完成訓練,且持有其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與我國專師制度相當之採認有疑義者,得報中央主管機關協助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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