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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

1.本辦法 112.01.05  修正全文 22 條,除第 3  條第 2、3 項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2.本辦法 112.06.26  修正之第 2、3、10、12、21、22 條條文及第 9  條條文之附表,除第 3  條第 2、3 項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經專科護理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專科護理師證書。
前項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科別。
二、證書字號。
三、姓名、性別。
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出生年月日。
六、證書有效期間。
七、發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