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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離島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對轄內之機構辦理下列輔導事項:
一、提供開業獎勵資訊,並協助其申請獎勵與辦理開業及停業、歇業登記等事項。
二、實施輔導性查核。
三、提供衛生政策、法令之資訊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