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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機構申請獎勵,應自開業執照或設立許可證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後,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
一、開業執照或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二、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支出憑證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