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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進行腦死判定,病人應符合下列各款之先決條件,始得為之:
一、陷入昏迷指數為五或小於五之深度昏迷,且須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吸。
二、昏迷原因已經確定。但因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影響未消除前或體溫低於攝氏三十五度所致之可逆性昏迷,不得進行。
三、遭受無法復原之腦部結構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