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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再生利用者進行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所設置之設施及其相關規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
二、設施與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必要時,應另採抗蝕材料構築。
三、具污染防治措施。
四、具防止及警示火災、爆炸之功能。
五、本署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或核准計畫書內容之再生利用相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