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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再生資源應分類貯存。
三、本署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或核准計畫書內容之貯存方法相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