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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清運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不同再生資源項目,除本署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計畫書內容中另有規定外,不得混合清運。
清運過程發生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時,清運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