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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受醫療機構委託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之認證實驗室,應依醫療機構之要求,提供原始檢測紀錄及結果報告,不得拒絕。
前項紀錄及報告,不得提供或洩露予委託之醫療機構以外之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報告,醫療機構應併入病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