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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空中緊急救護,由當地消防局救護指揮中心填具空中緊急救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四,傳真向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申請。
空中轉診,由重大傷病患之就診醫院填具空中轉診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五,並敘明與接受轉診醫院聯絡安排情形,傳真向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申請,並副知當地衛生局。
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之審核通知,派遣救護直昇機出勤。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地方政府或相關機構與民間救護直昇機設置機構訂有合約者,逕申請當地衛生局或相關機構派遣該合約民間救護直昇機設置機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