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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空中救護,其範圍如下:
一、空中緊急救護: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現場與送醫之緊急救護。
二、空中轉診:離島、偏遠地區醫院重大傷病患之轉診。
三、移植器官之緊急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