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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救護業務,得在醫院直昇機飛行場降落。
醫院直昇機飛行場依當時狀況不適合直昇機起降或醫院無直昇機飛行場,在鄰近直昇機飛行場或機場起降時,當地消防局救護指揮中心應派遣救護車接送。但空中轉診或移植器官之緊急運送,由原申請醫院協調送達地之醫院派遣救護車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