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本項業務之醫學團體,應依據核定計畫書辦理醫
師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及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