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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其設置條件如下:
一、從事一般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置乙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一般及有害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置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前項規定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