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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指取得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輔導設置文件,接受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以接受醫療機構委託清除、處理醫療廢棄物之機構。
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