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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或本署得調閱及追蹤查核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之營運、操作及申報紀錄等相關資料。
前項調閱及追蹤查核,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