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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十五日前向本署申報前半年之營運及操作紀錄,其申報格式及保存方式,準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完工開始營運之實際營運月數不足半年時,前項營運及操作紀錄以實際營運月數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