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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投資收入。
三、本基金之融資利息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