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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第六條第四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七條及第八條,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救護車駕駛人與人數及救護車停車處所,與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不符者,應於前項所定第七條、第八條之施行日前補正或改善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