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執行本法所規定緊急醫療救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