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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醫療機構發現捐贈人未經其配偶同意或接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捐贈人
曾於其他醫療機構捐贈時,應拒絕其捐贈,或立即銷燬其所捐贈之精子或
卵子。
醫療機構為前項拒絕或銷燬時,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