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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醫事機構申請聘僱或續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其有左列
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相關醫事法令,情節重大者。
三、受聘僱之外國人,與其機構業務性質不相當或不符規定者。
四、受聘僱之外國人,曾有違反我國醫事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於業務上顯無需聘僱外國人者。
六、檢具之文件不齊全或記載不詳,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