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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醫事機構聘僱或續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應備具申請書
並檢附左列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須聘僱外國人之業務需求說明書。
二、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受聘僱外國人符合第五條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續聘者得免附。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資料表。
五、聘僱契約書副本。
六、依醫事機構之性質分別檢附開業執照、藥商許可執照、藥局執照或財
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文件,其為外國文件者,應經我國駐外單位之驗證,必要時
,得要求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