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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醫事機構聘僱之外國人在國內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應具備左列資
格: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考試
及格,並依法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領有醫事專門職業證書。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人員,應具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科系
畢業或領有國外之相關專業證照。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人員,應具有與工作相關之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