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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之申請,應將許可函副知外交
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其他有關機關。許可續聘僱或撤銷許可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