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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醫事機構或其所聘僱外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醫事機構歇業或依法解散或喪失法人資格者。
二、受聘僱外國人之職務經解任者。
三、受聘僱外國人喪失專業資格者。
四、受聘僱外國人有違反我國醫事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據以取得許可之文件或事實有虛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