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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執業執照之效期,不得逾聘僱許可之效期。
除前項規定外,其執業執照之更新及其他有關事項,準用本法第二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