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所轄醫院訂定之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應每年定期檢查;其檢查之方式可採實地訪查或書面檢查;其檢查項目、檢查方式、時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檢查結果,如發現不符規定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者外,得令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