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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醫院每年至少應舉行緊急災害應變措施演習及桌上模擬演練各一次,並製作成演習紀錄、演習自評表及檢討改善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演習及桌上模擬演練之主題、時間與相關內容,應於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