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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教學醫院辦理本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項,應將訓練計畫及受訓、見習、實習人員之名冊,分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