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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醫院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醫療品質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品質管理計畫之規劃、執行及評估。
二、醫療品質教育訓練。
三、院內感染管制制度。
四、設有醫事檢驗及血庫作業部門者,其作業品質管制制度。
五、病人安全制度。
六、人員設施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實施自主查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