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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本法第四十四第二項所稱財產,指設立基金及固定資產。
醫療財團法人之財產或其他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