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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私立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一、原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二、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改設醫療法人許可函影本。
三、醫療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原供醫療機構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四、移轉後續作醫療使用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