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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醫院評鑑,應將評鑑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評鑑醫院,並將評鑑合格之醫院名單與其合格有效期間及類別等有關事項,以公告方式公開之。
前項公告,應載明醫院在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有違反法令或不符醫院評鑑基準情形,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其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評鑑合格類別或註銷其評鑑合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