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擔任主治醫師職務以上者,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但首長、副首長不在此限:
一、需應門診者,每週擔任一般門診或特別門診二次以上。
二、每日至病房巡迴診療住院病患一次以上。
三、每週報告或參加各項學術研討會、病歷討論或教學活動二次以上。
四、每年應提出論文或專題報告一篇以上。
五、應邀對外學術演講,應報經首長核准。
六、兼任本醫療機構外之工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須事前報經首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