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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0 條
醫療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醫師於一年內不得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