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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護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救護車應有固定位置之擔架或活動病床、急救箱、氧氣、自動抽吸設備
骨折固定板、毛毯、空調設備、警鳴器、紅色閃光燈等配備。
前項急救箱之設備,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警鳴器之警號依內政部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