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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衛生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
章程或遺囑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推選董事長。
董事長應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左列文件各一式四份,報請
本署核備。
一、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二、財團法人及董事之印鑑。
三、董事名冊、願任董事同意書及其戶籍謄本。
四、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及有關附件。
五、目的事業計畫說明書。
六、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移交清冊,包括衛生財團法人設立計畫、文卷、
財產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