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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衛生財團法人之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目的
事業專門知識。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
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