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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與本準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
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辦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由本署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