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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衛生財團法人之基金,以運用孳息為原則。非經本署核准,不得動用基金

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其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