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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衛生財團法人應於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報經本署核備後三十日內,由董事
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財團法
人登記證書影本送本署備查。